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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室内装饰协会会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贵州省室内装饰协会。英文名称:GUIZHOU IN INTERIOR DECORATION ASSCIATION,缩写:GID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室内装饰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专业人员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含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及车、船、飞机等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装饰装修设计与施工、室内环境保护以及室内用品配套与陈设布置的系统工程;是融合室内设计、室内陈设、室内环保、室内装饰装修相关产业,集产品、技术、艺术、科技、流通、劳务、工程服务和中介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艺术性的生活服务业;它为人们提供安全、健康、自然、和谐、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

 本协会的宗旨: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联结全省室内装饰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专业人员,为政府、行业、企业、室内设计师等从业人员和广大消费者服务,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共同利益,促进全省室内装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贵州省民政厅

本协会接受有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是贵州省贵阳市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第七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践行“两个维护”,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九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任务和活动原

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室内装饰咨询服务、专业培训、参与行业管理等

第十二条 本协会任务:加强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规范、行业协调

(一)从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出发,宣传、推介室内装饰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

(二)制定区域内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质量和服务标准,规范行业行为,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有关地方性技术标准的建议或参与有关地方性技术标准的制定;

(三)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组织开展室内装饰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活动,组织行业内设计、陈设、环保、施工、材料、智能化、流通、中介服务业和从业人员的水平评价、信用评价,组织开展对室内装饰工程、产品、服务质量的评定和监督;

(四)接受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的委托,组织开展对相关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的审定和颁证工作;

(五)开展有关室内装饰行业的各类培训;

(六)组织开展行业内的学术交流活动;帮助会员拓宽视野;

(七)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先进会员企业及先进个人表彰,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技能资质考核和评定、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公信证明、价格协调、发布行业信息、制定行业发展规划,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积极、主动、有效地做好接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八)开展咨询服务,出版行业刊物,建设行业网站和微信平台,培育行业新媒体平台,为会员提供行业相关信息和资料;

 (九)协调处理消费者与会员之间纠纷与行业重大问题,帮助会员维护合法权益;

 (十)根据行业新形势新情况新变化,提出新思路新举措新服务;

 (十一)组织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举办和参与有益于提高行业影响力、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度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

(二) 本协会坚持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它单位和个人利益;

(三) 本协会不从事经营活动,协会若经批准举办经营性实体,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 本协会负责人出席企业各种活动,该企业应向本协会提交书面信函并写明活动内容,经会长会批准后方可出席;

 (五)本协会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的原则,做到以、经费自筹。

第四章  会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业务(行业、学科、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取得法人地位的,涉及室内设计、室内陈设、室内环保、室内装饰装修等相关产业,从事设计、施工材料、用品、科研、教学、智能化、中介服务等生产经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单位会员;

五)在本行业或相关行业领域内的专家或具有一定影响的专业人士和管理人员,可申请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凡申请单位会员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入会申请

(2)该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该企业经营场地的使用证明;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该企业简介

(二):凡申请个人会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入会申请表

(2)本人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3)本行业或相关行业的发明、专利、技能证书

(4)人身份证复印件

(5)在本行业或相关行业履职情况简介

以上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所提交的所有资料需加盖公章

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通过

)由本协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九条 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违法经营、触犯法律法规、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除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并公告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一)2年无故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二)2年无故不按要求参加本协会活动的

(三)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四)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五章  组织机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三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主持的,由会长提议,常务理事会推举本协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协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投票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遵守本协会章程,热心协会工作,积极为协会承担义务,熟悉和了解本行业情况,对本行业做出较大贡献且有一定影响的人仕

三)有一定决策水平和相应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有民主意识,为政清廉,办事公正

四)是本协会会员及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受其委托的其他负责人

五)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领导干部须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第二十七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权利是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协会的保密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六)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但无故3次不出席理事会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

第三十五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故不能主持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理事联名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领导干部须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与理事任期一致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无故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将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常务理事。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九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故不能主持的,由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

第四节  负责

第四十条 本协会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且设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11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九)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有从事本行业3年以上经历,熟悉本行业情况,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誉

十)协会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十一)领导干部须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第四十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全面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根据分工,负责协会一个方面的工作

(二) 受会长委托主持协会常务理事会

(三) 受会长委托代表协会出席相关活动

(四) 受会长委托接受媒体采访和对外发言

第四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示

第四十 出任本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条件

一、申请理事单位条件

(一)加入协会一年以上的会员单位

(二)带头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

(三)遵守本协会章程,带头执行协会决议和行规行约

(四)积极参加并支持协会的活动,履行理事职责和义务

(五)能够认真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

(六)团结会员共同为本行业的进步和繁荣做贡献

(七)及时交纳会费

(八)理事单位法人代表原则上担任本协会理事。当单位法人代表不能出任时可以由其指定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

二、申请常务理事单位条件

一)常务理事单位除具备上述理事单位条件外还要具备以下

二)须是协会理事单位;

三)能够积极参加并支持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活动,认真履行常务理事职责和义务

四)依法经营,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管理、工艺、产技术先进并形成一定的体系,在产品质量和服务信誉上有较好的口碑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行业某个专业领域或地域范围内有一定影响

五)能够热心为行业公益事业服务

六)及时交纳常务理事单位年度会费

(七)常务理事单位法人代表原则上担任本协会常务理事,当单位法人代表不能出任时可以由其指定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

三、申请副会长单位条件

一)除具备上述常务理事单位条件外还要具备以下条件

二)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三)年产值不低于800万元,在产品技术、施工工艺等方面有着规范的体系管理,服务信誉良好,在行业内外有较高知名度

四)能够有力的支持协会工作和行业发展,对行业的公益活动有较大贡献,积极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认真履行其职责和义务

五)依法经营,带头开展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有突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带头及时交纳副会长单位年度会费

七)能够认真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团结其他会员单位,反映会员的意见及要求,带动会员共同为我省室内装饰行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十 在全省本行业内具有影响力和示范带动性的装饰企业及相关产业链的企业以单位会员参与理事、常务理事、协会负责人选举,单位负责人进入相应层级的决策和管理,应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协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六章   罢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5以上的提议,并提交提交会员签名的提议函

第五十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协会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补  

第五十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协会常务理事

第五十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五十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五十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五十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

五十八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五十九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协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十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本协会收入除用于与本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体系,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章程的修改程序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常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十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本协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  附 

 本章程经2024612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常理理事会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