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常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4年6月12日第六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常理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